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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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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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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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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评中介机构管理,规范环评中介市场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5号)、《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要件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津审[2014]34号)、《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环评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环保审[2015]1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实行打分制。市环保局对天津本地环评机构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及机构日常管理进行双考核,其中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权重占70%,环评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占30%;对在天津开展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进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天津本地环评机构指注册在天津辖区内的环评机构。

  第五条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检查,均以专家打分形式考核。日常考核指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日常组织的评审会打分(以专家打分平均分为准);年度检查指环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环保局上报业绩清单,市环保局对环评机构年度内编制的环评文件随机检查并进行专家打分(以专家打分平均分为准),年度检查范围为未经技术评估的项目。日常考核和年度检查的平均分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得分。

  第六条 环评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市环保局组织实施环评机构现场检查并对日常管理情况打分。

  第七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被环保部或市环保局限期整改1个月的,年度考核成绩扣10分;被环保部或市环保局限期整改3个月的,年度考核成绩扣20分;被环保部或市环保局限期整改6个月的,年度考核成绩扣50分;被环保部或市环保局限期整改一年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成绩计为0分。

  第八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每被环保部或市环保局通报批评一次,年度考核成绩扣10分;同时被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按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为避免重复处罚,环评机构因某一环评文件接受限期整改3个月或以上处罚的,该环评文件不再纳入年度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

  第十条 年度检查中,经查实瞒报虚报项目清单的,年终考核成绩予以扣5分。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期限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在市环保局网站予以公示,同时计入环评机构诚信档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中,专家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表》(见附件)打分。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环评专职人员配置、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档案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资质证书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执业记录情况。现场检查人员依据《环评机构现场检查评分表》(见附件)打分。

  第十五条 考核期内,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的。

  第十七条 考核期内,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的,或者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三)未建立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环保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考核期内,环评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环保局将上报环保部,建议环保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二)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失实;

  (三)环评结论错误;

  (四)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造成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

  (五)逾期未按规定向环保部申请资质变更;

  (六)逾期未按规定向环保部报请备案环评机构出资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化情况;

  (七)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第四章 考核等级及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总得分为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市审批办中介机构考核结果为“记录提醒”的,本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市审批办中介机构考核结果为“备案警示”的,本考核取消评优秀和良好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环保部;其中50-60分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6个月;50分以下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并建议市审批办中介机构评价系统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在环评机构、相关主持人及编写人员被责令整改期间,天津市各级环评审批机关不得受理由该环评机构及相关人员编写的环评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审批工作中,发现环评机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出现本《办法》第三章所述情形的,应向市环保局报告相关情况,市环保局将根据本《办法》对相关环评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内,在天津市无建设项目环评业绩的外埠环评机构不参加当年考核,在天津市无建设项目环评业绩的本地环评机构仅进行环评机构日常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评分表

  2.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评分表

  3 .环评机构现场检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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