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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省多家环境监测机构被通报!环保部发文:各省市环保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各省多家环境监测机构被通报!环保部发文:各省市环保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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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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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监测函[2018)157号

  关于加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景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陆续通报了2017年食品、环保、煤炭、司法鉴定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结果。其中,环保系统多家环境监测机构被通报,反映出部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质量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厅字[2017) 3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问题

  根据通报情况,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尤其是市、县(区)环境监测机构存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质控管理混乱,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缺乏溯源性,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人员和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使用不正确等问题,特别是个别环境监测机构存在出具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范围的监测报告,未按规定办理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变更手续,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仍然对社会出具监测报告等违规行为。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守牢质量底线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应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础依据。通报中指出的问题,有可能导致环境监测数据不客观、不准确、不科学,直接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甚至损害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深刻认识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二)明晰责任主体,狠抓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对照制度规范,开展自查自纠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结合《意见》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16]114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 - 20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盗测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开展监测活动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被资质认定部门通报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报告抄送相应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务实质控基础,提高数据质量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意见》等文件和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提升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完善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基础条件,健全监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董管理能力和水平。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曹胜

  电 话:(010) 66556815

  传 真:(010) 66556824

  电子邮箱:zhiguanchu@ mep. gov. cn

  

   抄 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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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3 1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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