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12月29日电 (孙一凡)据天津市财税部门消息,《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经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0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加上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对固体废物和噪声的适用税额有明确规定,至此,天津市环保税税额标准全部公布。
据介绍,此次审议通过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统筹考虑了天津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现有产业结构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因素,充分体现减排政策导向,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天津市财政局税政处处长张利说,“《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减税和免税的优惠政策,能够直接降低企业税负。从长期看,随着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排污单位治污减排水平持续提升,企业环保税税负将逐步下降并趋于稳定。”
据了解,京津冀和周边地区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适用税额,其中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河北省最高为每污染当量9.6元和11.2元,天津市税额标准在京津冀三地中处于中间水平。
天津市财政局(地税局)总经济师王增光说:“环保税开征不是为了多收税,环保税的环保意义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费改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税收“风向标”和“指挥棒”的作用,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引导排污单位通过技术更新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改变长期以来排污成本低、治理成本高的现象,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目前,天津市财税部门已同环保部门建立了高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初步完成了纳税人预识别及重点税源调研等工作。下一步,天津市地税局将加大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力度,抓紧调试相关纳税申报及征管信息系统,确保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在天津市顺利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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