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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环法〔2019〕64号,2019年5月23日)
各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对自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市生态环境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市生态环境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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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3 1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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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06 10: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