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依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及第九十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主要包括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统称为被约谈人)。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统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约谈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或局领导委托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
约谈人由有关处(科)室、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组成,也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约谈。
市环保局组织约谈,可以邀请被约谈人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约谈应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及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工作应于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的提议
法制机构依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对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作出《约谈告知书》经主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由环境监察机构送达当事人。
《约谈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约谈人、约谈事由、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人等。
(二)约谈的实施
1、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限期整改等要求。
2、被约谈人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内容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经过、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3、约谈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做出处理意见。
4、形成书面约谈纪要,由各方参加人签名留存。
(三)约谈的结果
1、约谈人就约谈情况形成《责令整改决定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由监察总队送达被约谈人。
2、约谈情况和整改措施及结果登载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对约谈事项进行后督查。
第七条 约谈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后,法制机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被约谈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准时参加约谈,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受委托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参会。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按照《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的,以发文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被约谈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公开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存档备案,作为对其环境管理或环境执法中的从严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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